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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永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据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建成年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县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实际面积与房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不符的,经征收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住建、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就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进行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县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相关材料齐全、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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