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扶残助残爱心单位(企业)
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扶残助残爱心单位(企业)创建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永嘉县扶残助残爱心单位(企业)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残工委〔2009〕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永嘉县扶残助残爱心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县级爱心单位),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永嘉县扶残助残爱心单位(企业)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附后),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命名的单位(企业)。
第三条 永嘉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残工委)负责县级爱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县残工委办公室负责县级爱心单位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级爱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达标一个,命名一个。
第二章 创建内容
第五条 《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分,为基本依据。《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的要求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在“全国助残日”、“全国特奥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大残疾人节日期间,积极参与或组织开展本单位惠及残疾人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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