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县已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上级下拨资金;
(二)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安排一部分;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没有生育能力且不再收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0元补助;
(二)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依法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根据伤残等级,分别给予10000元(伤残三级)、15000元(伤残二级)、20000元(伤残一级)的一次性补助;
(三)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
(四)程序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父母或子女患有重病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程序违法生育的,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补助。
第七条 审批主体。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办公室设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其他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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