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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零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零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永嘉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零点”
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攻坚,加快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整治“零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动依据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1〕67号)和《关于明确电镀行业整治提升管理要求的通知》(浙环发〔2012〕61号)文件精神,以“零点”行动倒逼企业完成整改,推动电镀园区建设,全面完成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
二、行动目标
截止2013年1月1日零点前,不搬迁入园且不作为园外标杆企业的所有电镀企业全部依法关闭;拟搬迁入园的电镀企业未能完成搬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园外标杆电镀企业未能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园区内电镀企业未完成整治验收或搬迁入园的企业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三、行动时间
四、行动要求
1、未入园生产且不作为园外标企业的电镀企业必须断电、断水,全部拆除生产设备和违章建筑并及时清理,县有关部门发放的与电镀生产相关的所有证照全部予以吊销。
2、拟搬迁入园生产但未迁入的电镀企业必须断电、断水,并吊销原址上与电镀生产相关的县有关部门发放的所有证照。
3、未能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的园外标杆电镀企业和园区内未完成整治验收的电镀企业,必须停产进行整治。
4、搬迁入园但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的电镀企业,不得擅自开展生产。
5、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切实加强督查,对在“零点”行动后继续生产的电镀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从速、从严、从重实施处罚,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
五、职责分工
县监察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行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与此次行动相关的各类信访件的协调处理。
县经信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落后产能企业停产、搬迁、关闭或转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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