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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4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森林消防队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县森林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森林消防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我县森林消防队伍稳定,切实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6〕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保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助对象
经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建立,并通过县民政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县级森林消防队伍所属队员。参保人数限定为雄鹰队(县、市机动队)35人以下,上塘队、城中队、桥下队、桥头队、巽宅队、岩头队、碧莲队、岩坦队、枫林队、下嵊队、张溪队各30人以下,云岭队、溪下队、界坑队、茗岙队、潘坑队、黄南队、鹤盛队、金溪队、大若岩队各25人以下。
二、参保补助条件
参保补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岗森林消防队员;
(二)身体健康,并经体检,符合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身体条件;
(三)2017年1月1日前加入森林消防队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下(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岗工作时间满2周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岗工作时间满1周年的森林消防队员。2017年1月1日后加入的新队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岗工作时间满2周年;
(四)服从所在森林消防队伍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与巡查扑救,出勤率达90%以上的;
三、参保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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