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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
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县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以下变更事项的情形: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七)在规定时间内发现招标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量错误;
(八)其它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基本预备费;
(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五)铺底流动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调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需对项目原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县监察、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审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管理、监督活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概算一般不得调整,如有调整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概算编制和审查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编制工程概算,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设计内容。项目概算的编制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报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向县发改局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县发改局应当退回并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编制。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凭审查结论批复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概算编制采用的各项编制依据应当符合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求;
(二)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编制规定;
(三)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科学、完整、准确;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费率或者计取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和漏项等;
(五)相关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投资应当同步落实,符合“三同时”建设要求;
(六)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所需的相关工程措施及费用应当同步落实;
(七)总概算费用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分析合理,计价正确。
第十三条 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
(二)主要工程量的计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做到基本准确,无漏项;
(三)主要材料的用量数据应当正确,材料信息价格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其计算应当正确;
(四)建安工程各项费用的计取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应当正确;
(五)工程配置设备的规格、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信息价格应当真实,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的计算应当正确,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规定,进口设备的各项费用组成及其计算程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审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及电子文件,由县发改局审核受理;
(二)县发改局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拟定审核重点,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资料;
(四)中介机构应当全面认真公正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概算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全面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由县发改局建立概算审查中介机构库,并负责中介机构考核、动态管理、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概算审查费用在县级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库内确定中介机构;在县级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后,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核实并划拨概算审查费用。
概算审查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数量,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五)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14日内签署意见,超过规定时间不签署意见的,视同不同意变更。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超过规定时间不签署审核意见的,视同同意变更,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审(或审计)时不得予以认可。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时按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审定为准。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其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工程价款调整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没有适用(新增)变更工程的价格,根据投标时预算控制的预算定额、编制办法、材料市场信息价编制预算价格,并按中标下降率下浮确定。
(三)材料暂定价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变动,否则作废标处理,结算时以材料实际市场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定价的价差计算差价,并按规定计取规费、税金。
(四)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核减项目,在退出原投标报价时,其商务标报价与标底控制价进行比较,按高者退出。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金额按十八条计算办法确定,按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累计金额(含单项)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且在合同价15%以下的项目。
(二)较大变更:累计金额(含单项)在人民币100(含)~500万元的或合同价15%(含)~25%的项目。
(三)重大变更:累计金额(含单项)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或超出合同价25%(含)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审查程序
一般变更中累计金额(含单项)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发改局备案;一般变更中累计金额(含单项)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报县财政局征询意见后,县发改局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建设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由分管副县长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二)较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报县财政局征询意见后,县发改局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并由常务副县长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三)重大变更由县发改局牵头,邀请县监察委参与,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就工程重大变更原因及变更必要性开展联合调查,在14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调查报告,报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经研究同意变更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报县财政局征询意见后,县发改局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并由常务副县长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工程变更均按一般变更程序操作。
(五)若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变更(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重复等只需校对就可确认的除外),则不论变更等级均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县发改局视项目必要性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或在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引起变更估算金额达到一般变更标准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按照限额审批权限实行边报批、边实施。
第二十一条 超概算10%以下且超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业主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完工程变更手续后,县财政局做好预算安排并拨付资金;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总投资超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批复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建立的专家库(含省、市、县三级专家)中随机抽取相应人员组成,会审聘请的专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涉及应急(救灾抢险及政府领导指定项目)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酌情先行处理,同时通知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派员参加,并同步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承包人未经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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