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公建敬老院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深化公建敬老院体制改革,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明确职能定位,提高利用效能,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建敬老院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努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老为本、保障基本。着力保障城乡五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2.坚持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建敬老院,使政府从直接服务转变到重点购买服务和监管服务上来,进一步提高公建敬老院服务质量和效益。
3.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建敬老院体制改革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界定产权关系,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改制使公建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向社会全面开放。2016年,完成3家公建敬老院的体制改革。到2018年,全县12家公建敬老院全部实行公建民营模式,确保公建敬老院托底保障功能更加明确,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对村居(社区)老人的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培育一批知名养老品牌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公建民营模式的定义
公建民营模式是指将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的模式。
(二)公建民营后机构定性
公建敬老院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性质仍为公有,此外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属地政府以及县民政部门指导下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区域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三)完善公建民营运营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敬老院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流程,细化程序,明确各方权责和监管事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采取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等方式,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分项目、分步骤地使用社会优质服务资源;通过招投标、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运营。
(四)培育公建民营服务品牌
认真研究制定公建敬老院专业层次设置的规范,明确各养老岗位设置、人员职责和服务规范;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在职培训和资质认定,不断提高公建敬老院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同时,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公建民营服务品牌。
(五)保障公建民营扶持政策
1.妥善处置原敬老院有关问题。属地政府作为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原敬老院有关问题:一是妥善处置原有管理和护理人员,原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按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方法,一次性终结聘任关系;二是做好在院五保老人在转型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保持五保老人情绪稳定;三是做好敬老院无缝交接,确保不存在管理空档。(责任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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