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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存量违法建设住宅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存量违法建设住宅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存量违法建设住宅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我县违法建设住宅处置,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27日之前在全县范围内村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住宅及其附属用房(以下简称违建住宅)处置;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旧城、旧村改造或暂缓个人建房审批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及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违建住宅处置,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违建住宅建设行为发生时间以调查取得的开始违法建设时点为依据。对经调查无法确定开始违法建设时点的,以取得最终有权批准机关审批手续的时点为依据;未取得最终有权批准机关审批手续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基础地形图、土地和规划遥感监测影像以及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等进行调查认定。

第四条 存量违建住宅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存量违建住宅处置工作负总责;县住建部门负责已实施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存量违建住宅调查立案,并对仅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违建住宅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或阴影标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建住宅调查立案后,移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处置,并作好配合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范围内存量违建住宅调查立案,并牵头协同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地上所有建筑物按《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81号)及本办法规定统一作价由违法当事人回购或阴影标注,县住建部门不再处罚;县房屋登记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处置后的存量违建住宅直接办理房产登记及对确因无法拆除和补办手续的违建部分住宅进行阴影标注。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量违建住宅,按本办法规定处罚补办规划手续及房产登记: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功能;

(二)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或近期公共建设项目实施;

(三)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并认定为房屋结构安全;

(四)违建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规划限高,且未超过6层;

(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或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

(六)处罚补办或作价回购部分的建筑容量应符合《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02号)相关规定(乡村规划区仅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情形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置)。

涉及违反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由征得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对违建住宅中无法作价回购或罚款补办的违建部分,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且未影响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或相邻权人无异议的,按下列情形标注阴影处置:

(一)违建住宅局部建筑占地虽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但其占地面积不超过该单体建筑物总建筑占地面积的20%,且占地面积符合处置条件的,该局部建筑占地正上方建筑可作阴影标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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