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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6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县经信局为盐业主管机构,原浙江省永嘉县盐务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县经信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经信、公安、司法、农业、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省实施方案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也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县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要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区域月均食盐消费量,县经信局负责县级食盐储备,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及省经信委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经信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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