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发〔2017〕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永政发〔2010〕10号)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七条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审计机关实行抽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审计机关实行抽审,抽审数为10%以上或至少10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审计机关实行个别抽审”。
二、第十条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修改为“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发
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县审计机关实行抽审,抽审数为10%以上或至少10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审计机关实行个别抽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前,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