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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

本意见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就其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并签订住宅房屋补偿协议、按期搬迁,在领取住宅房屋补偿款后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的市场化安置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内的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及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住宅房屋置换安置,所有权人申请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以纳入市场化安置范围。

3.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以参照市场化安置实施。

(二)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其货币补偿款按总安置面积(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计算。被征收人应支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应安置面积×综合成本价+增购面积×增购价-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原房屋重置价(折旧后)-奖励-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结算后,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也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

如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款的总额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户可享受10平方米的自然增购面积,并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综合成本价进行结算后,计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如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款的总额选择部分货币补偿款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其自然增购面积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剩余的自然增购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综合成本价进行结算后,计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2.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安置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购面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面积的综合成本价和增购价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且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安置面积(包括应安置面积、增购面积和自然增购)选择面积就近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结算后的货币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购房款,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进度缴纳。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的总金额选择面积就近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三)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或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现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搬迁费按一次计算;被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具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区域位置租赁所需费用等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四)评估机构与评估

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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