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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政发〔2011〕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决定,从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缴费基数继续按我省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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