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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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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永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要求,在全面总结我县近年来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问题、需求和企业满意导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1.明确改革范围。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和标准化的要求,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和首次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我县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由国家、省级、市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招投标等其他类型事项(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2.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投资类别、项目类型和规模,将我县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交通、水利等)、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除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外)、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除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外)、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等6类,分类确定审批事项和流程。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我县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包括PPP项目。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无地下室、功能简单,技术要求单一的民用建筑;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工业类项目,且两者均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县住建局会同审管办、各审批职能部门制定负面清单,原则上包括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重大的地标性工程、跨大江大河的工程、需报省级(市级)及以上部门进行技术论证的工程、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等级为特级的民用建筑等重大复杂工程。

(三)改革目标。

根据改革要求,到2018年10月底,我县初步构建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的城市空间治理体系,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除了负面清单内工程建设项目外,在现有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竣工验收最多30天的基础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内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并积极探索对“标准地”出让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到2019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进一步完善“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的城市空间治理体系,提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实现各项改革举措固化标化,在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审批效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等四个维度全面提升,把永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市一流、全省领先”的标杆县。

统一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分类细化流程。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围绕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核准目录外的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按后三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按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积极探索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各类工程项目具体审批流程和事项、办理模式见(五)-(十)及附件审批流程图。

(五)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可研报告编审等。

1.转变办理模式。项目审批核准时,政府投资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免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多评合一”,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图、节能评估(需要节能评估的项目)、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认为有必要的)、节地评价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由县审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或项目会商,县发改部门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议纪要。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合并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即办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附件,签订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用地批准书,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公示事项,占用水域公示合并到土地公示,县水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公示;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公示合并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阶段,用地规划许可不再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要同步进行,即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即时进行容缺公示,在发出审批文件前补齐材料即可。

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查。县财政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即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时,建设单位应先将具体明确相关条件指标和资金需求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审并修改完善。县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和债务风险评估意见(中介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3.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等事项凭规划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预审意见实行即办制,纳入后一阶段平行办理。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纯技改项目由县经信局牵头>;;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六)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建立县住建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联审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对于瓯江北岸沿线等“两线三片”、“大建大美”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工程项目、其他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结合城市设计,加强方案审查。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边界,依法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城乡规划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七)施工许可阶段。

办理事项主要包括消防、人防、气象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红线验线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施工图审查、红线放样等。

1.转变办理模式。根据“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由县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县人防、气象和消防等部门,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规定,全面推行共同委托综合图审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后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多审合一”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如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红线放样后,由县住建部门统一受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列入年度计划施工的道路,施工前占道开挖许可实行即办制。

2.推行法人承诺制试点事项。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施工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可凭施工图审查受理凭证办理施工许可,先行进场进行桩基施工,但应在地下室底板或其他基础、基坑开挖施工前取得审查合格书。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土地征收补偿、人员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已经到位,县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编制完整的农转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逐级上报至有权审批部门的情况下,鉴于风险可控,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有权审批部门已受理农转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的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将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即申办施工许可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即予以办理。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八)竣工验收阶段。

办事事项主要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以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首次不动产登记等,涉批中介事项包括防雷检测、消防检测、规划测量、土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屋面积测量(含人防)等。

加快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落实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工作,将竣工阶段的规划测绘、房产(含人防)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县国土资源、住建、人防、气象、消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单位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逐步取消现场验收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开展权籍调查,将“联合测绘”成果及竣工联合验收结果作为权籍调查成果直接入库。

(阶段审批牵头单位:县联合验收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九)平行办理事项。

不能纳入某一审批阶段的事项,实行平行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1.调整时序审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供地审批实行并行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在受理供地审批时,可一并预受理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申请,统一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实行多事项一表申请,部门内部流转,一个窗口出件。

(牵头单位:县审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2.提前市政公用服务。供电、供水提前介入,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直接施工图设计项目),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报装手续。正式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牵头单位:县审管办;责任单位:各市政公用单位)

3.精简招标投标条件。招标文件实施告知性备案,招标人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前送达监督部门即可,不需提前5个工作日。设计招标提前开展,县发改部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先行出具受理通知书,招标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启动设计招标和前期有关工作。施工、监理招投标不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或备案作为前置条件;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标实行合格通过制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时间可压缩到7天。

(牵头单位:县资管办;责任单位: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十)小型企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

在前文转变办理模式、推行法人承诺制试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共分为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2个阶段。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条件,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时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凭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联合承诺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期满即办制,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审批一并实行承诺告知制,并按照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县审管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公安消防局等)

(十一)“标准地”出让项目。

1.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工业制度”。在浙江永嘉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作为准入条件。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出具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具体地块有其他特殊指标要求的,应一并纳入)。不断总结、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2.建立工业项目开工审批承诺制度。企业取得土地后,按照土地建设条件要求签订土地使用承诺书及项目管理协议,企业作出的承诺应由属地政府通过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按照承诺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后开工建设。项目备案后,如企业要求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依企业承诺实行开工前相关审批事项即办制。

3.建立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和承诺核实制度。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不含法定公示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审管办牵头制定。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复验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达产联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制定。

4.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永嘉县)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审管办、县信用办;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相关审批职能部门)

(十二)推广并联审批。

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由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阶段所有事项的审批,实现各个阶段“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审管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三)精减、合并审批事项和条件。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各部门制定改革的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除了前文各审批阶段已经说明合并审批、精简审批的事项外,取消审批或合并审批事项还有:

1.取消初步设计审查事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按批复投资估算限额设计原则,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

2.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许可事项,取消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设计方案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篇章,县住建部门参与方案联审时一并进行审查,出具的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纳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后续在施工图设计落实,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3.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事项、预算价备案事项;

4.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

5.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取消“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事项、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前置条件,由县住建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6.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工程、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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