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租赁的原则。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县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内部流程,规范租赁程序。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选择招租方式。企业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三)审批租赁方案。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50万元的;
2.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四)确定招租底价。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2人(含)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应经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五)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在本企业网站和永嘉网或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嘉分网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六条 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
企业资产租赁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一)协议租赁
1.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1)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各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科学合理地确定零星资产的认定标准,方可对此类资产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2)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2.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2)审批租赁方案。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还应当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3)确定租赁价格。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4)进行租赁公示。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续租
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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