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正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为我县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转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三)主要目标今后三年,我县将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提出三年目标:一年大提升,两年有突破,三年创示范。

1.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要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均提高7%。 

2.两年有突破。2019年,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要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3万元/人、14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8%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3.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县“亩均论英雄”改革要走在全省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4万元/人、15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全部入园。

二、评价体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2.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35%);

②亩均增加值(权重25%);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④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

⑤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

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50%);

②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当年度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分为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规上企业按照泵阀、鞋服、教玩具、纽扣拉链、其他等五个行业分类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统一排序,分别评出ABCD四类企业。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20-6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原则上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四)特殊情形

1.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自愿并表统计进行评价,子公司不占用名额比例,合并计算后子公司享受集团公司同等待遇;集团公司属于规下企业或税务登记为非工业企业的,参照规模最大子公司评价结果执行。

2.境内外上市公司和当年销售产值3亿元以上(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除外)的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3.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设立三年时间过渡(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对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予以核减。

4.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评价年度“小升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上企业和“千人计划”及相当该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为B类企业,不占用名额比例;如企业主动申请评价,可按实际评价结果执行。

5.年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规上企业、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A类企业。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以上几类企业不得列入A、B类企业。

7.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8.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五)提档、加分和降档

1.提档:

(1)当年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

(2)新三板企业、已签约的拟上市企业;

(3)县功勋企业;

(4)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以上四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2.加分:

高新技术企业、巨龙、明星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千人计划”及相当该层次人才创新企业、市高水平创新团队、省级绿色企业等每项加5分。不同类别企业可以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集团并表企业视为一家企业进行加分。

3.降档:

(1)用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

(2)经查实有隐瞒事实的企业;

以上类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定档、提档、降档企业数不占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可同时执行,提档企业中有符合降档条件的,只选择降档条件执行。具体定档提档加分降档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提交,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定。

(六)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3月底前,县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亩均办)。县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县供电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县统计部门负责核实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规上企业行业分类;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所有企业相应的登记注册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内企业统计相关信息、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县亩均办;县经信部门(县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2.评价计算。每年4月底前,县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5月初,县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意见征求、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经县级会议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综合评价结果。每年5月底前, 县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6月底前,县亩均办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

5.执行政策。县亩均办要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根据省市要求及时报县亩均办汇总,汇总后上报市亩均办。

三、结果应用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能、用水、用地、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 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30元;连续三年被列D类的对象,在其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60元。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时,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80%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实行差别化土地出让底价(A类企业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5万元/亩,B类企业优惠3万元/亩)。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承租土地)减征70%;对B类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承租土地)减征50%;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已纳入该方案评价范围的企业不再适用《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72号)文件政策。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A类企业,在符合《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的前提下,排污权中标后的交易价格优惠50%。

3.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12元;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25元。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县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报送。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地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应企业定档、提档、加分、降档以及特殊情况的核定。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落实。

县经信局牵头制定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提供未完成年度节能、去产能任务企业及能耗不达标企业名单,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牵头制定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税收实际贡献数据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制定落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企业用地数据,制定落实相关差别化用地政策;提供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等企业名单。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行业分类名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及退规企业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的核实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核实企业核定的排污权数据,提供当年环保不达标,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等企业名单,牵头落实排污确权交易政策。

县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提供“千人计划”及相当该层次人才创业创新企业、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及市高水平创新团队名单。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规下企业所属行业、行业代码信息及产品质量不达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城市管网企业的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具体工作。

县水务集团牵头负责核定城市管网内的企业用水等相关指标,并负责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自备取水企业的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等差别化政策。

县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和电表情况,并向省、市报备差别化电价政策,具体抓好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提供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拟上市企业名单。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和统计数据,核实企业用地面积等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和资料,形成审核意见盖章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相关企业数据校对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及时上报,综合评价数据库以职能部门提供的评价数据为优先原则,同项指标采集到的数据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纠错机制”,企业对综合评价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重新核实或调整,确保综合评价准确无误。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的知情权。

(四)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县级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县级“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永嘉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2.永嘉县“亩均论英雄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

    3.永嘉县“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水价实施意见

4.永嘉县“亩均论英雄”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5.永嘉县“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实施意见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嘉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及行业分类

 

一、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实际贡献不包括当年度入库的稽查查补税款等一次性偶然所得缴纳入库的税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要计入相应用地面积,但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负责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负责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负责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统计部门负责

(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永嘉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ongjiaxian/20210529/1170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