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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提高公路路况,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本县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有路必养、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与监督机制,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三)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五)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六)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乡道的养护管理,村道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做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监督与考核工作。

(六)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建立村道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农村联网公路、农村公路提升工程等村道建设的实施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村道公路水毁抢修、大中修计划预申报、路况巡查、月度检查等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六)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工作的总负责人,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工作,并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七)落实县人民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村民委员会切实积极做好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生产;

(四)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状况、地理等实际情况,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作业专业化、机械化和养护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 县道、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提倡组织人员集中养护,鼓励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承包个人养护。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和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路基各部分应当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要求,无损坏变形,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 路面养护采用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及时处治路面出现的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横坡适度、路容整洁、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整体稳定性、强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六条 桥梁、隧道保持状态完好,桥面平整,无明显桥头跳车,伸缩缝和泄水孔无堵塞,构造物完好;隧道内排水畅通,无渗水漏水现象,照明、通风等设施正常。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桩齐全,定期做好绿化管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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