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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全面提升土地节约利用水平,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发〔2018〕5号),现就永嘉县推行“标准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均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

“标准地”制度改革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原则,全面落实“标准地”和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积极打造国内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

(三)目标要求。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在浙江永嘉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工业类项目“标准地”供给制度(化危类等需特殊管理的项目除外)。先行在工业类项目中开展“标准地”试点,体制机制完善成熟后向仓储类、研发总部类(总部经济类)、商服类、文化旅游类、教育类等其他项目拓展延伸。

二、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

在浙江永嘉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由属地功能区、镇街牵头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保方案编制、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评价,鼓励属地功能区、镇街统筹谋划,实施“多本合一”或“多评合一”;由永嘉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准地”制改办)提出相关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事前定标准。

工业类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能耗标准和环境标准等五项指标构成。县“标准地”制改办根据该五项指标,制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具体地块有特殊指标要求的纳入“标准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工业类项目须将通过准入审查的依据作为出让方案的必备条件之一,实施公开出让。

“标准地”供应实施双合同管理。即项目业主需同时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合同内需将控制指标、违约责任内容等明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事中作承诺。

实施企业、政府双向“承诺制”政府方面,由县审管办牵头出台“承诺制”工作方案,实行“一窗服务”,确因政府原因100天内未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可先行进场;企业方面,由县审管办向社会公开企业承诺内容。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出台实施细则。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县审管办(县联合验收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审管办(县联合验收办)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一次性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复验的期限,明确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权不得进行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复验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企业项目用地原则上自达产复验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须转让的,由政府按原出让地价且不计利息(如市场价格低于出让价格,则按照市场价不计利息)优先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评估后的重置价予以收回;如果政府放弃收回的,企业须缴纳5年税收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

“标准地”履约保证金确定为10万元/亩,县经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退还制度,企业符合开工、竣工、达产复验条件的分别按3:3:4比例分期退还。

(五)信用有奖惩。

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由县发改部门牵头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我县信用管理体系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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