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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的 通 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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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的

通  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两不愁三保障”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实施的医疗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工作,及时向县医疗保障局推送现有、新增、变更、取消对象信息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审计、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对象排摸,并协同县医疗保障局做好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年度内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做好医疗费用事后审核结报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医疗救助累计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县政府另行解决。

   

第三章  住院医疗救助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针对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非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被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增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批准生效时间为准。

因病致贫被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救助范围为生效之日起前6个月内已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期间出现连续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较高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信息数据平台上能够确认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予以“一站式”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应当由第三责任人承担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财政资金有专项安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救助实行按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采用“当年累计、限额封顶”的方法实行救助。跨年度连续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不设封顶线。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6万元区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5%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6万元区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65%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实行2万元起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连续住院期间贫困程度发生变化的,以出院时的贫困程度为标准实施救助;年度内贫困程度发生变动的,以调整后的贫困程度相对应最高封顶线实施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予以救助后,支付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同意后,其全部或部分自负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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