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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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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及时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增值税税率下降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等配套措施。同时,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不超过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实施创业创新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不超过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2018年1月1日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八)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实施扶贫捐赠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十)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永嘉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发放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50%。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裁员率高于5%但符合转型升级、全员参保或机器换人力度大等高质量发展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处置。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制定“一事一议”细则。(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在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道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业和多式联运、运输代理业)、建筑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相当于2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对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试行参加工伤保险。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推动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能型人才。创新学生企业实习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等项目制定专门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企业人才培养风险和成本。(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永嘉监管组、县教育局、县经信局)

(十三)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县供电局)

十四)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

十五)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计量检测委托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推行特种设备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0%以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七)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9年,全县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3.9亿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全面放开钢铁、建材、有色、煤炭四大行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放售电企业参与售电。(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局)

十八)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9分钱(含税);自2019年7月1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29分(含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

十九)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城镇燃气企业开展成本监审,制定配气价格,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我县非居民管道用气最高限价从3.75元/方下调为3.47元/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

(二十)规范转供电环节,落实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自2018年10月起,全县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低压供电的小微企业客户,以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表箱)由电力部门投资,投资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进一步延伸出资界限,惠及所有低压接电用户。(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二十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县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企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截止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

二十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和5%上下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嘉分中心)

二十三)帮助企业解决配套用房不足问题。企业在自有用地内建设非生产性用房的,其可建用地面积比例为7%,可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优秀类企业配建的研发中心可视为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为45%。企业在本县内有多处厂房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可统筹计算。(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四)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货车非现金支付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鼓励其他高速公路路段业主同步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十五)调整部分路段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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