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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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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分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之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县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县外,但在申请备案之后将其总部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

(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培育。县政府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带动力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强做大本地总部。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

3.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奖励政策

(一)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按以下超额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贡献奖励按季度预拨付、年度结算。

(二)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总部企业使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租期内租金采用补助的形式: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2.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助: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三)子女入学优待。新引进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阶段的,报县政府招生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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