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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保修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保修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鄞州区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视同无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309室
邮政编码:315000
联系电话:89296797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
鄞州区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保修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余额退还管理
(一)保修金退还的条件
保修金所属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可凭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鄞州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退还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退还事项由保修金交纳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三)保修金退还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向区物管中心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2、区物管中心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退还事项告知属地街道(社区)。
3、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保修金退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物管中心提出异议。书面异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不予以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系电话等。
4、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建设单位可按规定持保修金退还申请报告、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书面证明等材料向区物管中心提出退还申请。
5、区物管中心将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区物管中心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有直接关联的,由申请人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区物管中心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区物管中心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1、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事项己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3、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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