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街道)城建办、外地进鄞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和《关于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鄞施工备案暂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2009年度因年检不合格被暂停在我区备案(登记)资格六个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暂停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经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备案资格。因企业特殊原因未及时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企业,可于7月31日前向我局提出补办年检申请,另外公布年检结果。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仍按甬鄞建〔2010〕023号文件意见执行。
附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鄞施工备案暂行实施意见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鄞施工备案暂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和《关于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市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鄞州区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进鄞施工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鄞备案(登记):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鄞)施工及近二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且在备案日近一个月内出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复印件);
(六)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原件);
(七)企业驻甬机构设置及任命文件(包括驻甬负责人、驻甬技术负责人、驻甬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和专职质量员)(复印件);
(八)企业驻甬人员清单及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上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复印件);
首次备案在我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的同时应将企业信息和人员基本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已在宁波市其它县市(区)办理首次备案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区办理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本市建筑业企业进鄞登记:
(一)《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鄞施工及近二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原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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