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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公示2021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鄞州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鄞州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的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区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当在此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各类报送主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zj.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宁波企业最多报一次入口”)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年报,也可以使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或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报、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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