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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 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降本减负政策

 

  全面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降本减负系列政策落地。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新增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政府性项目(科目)。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一件事”事项、“一证通办”事项,强化联合审批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一站式”审批机制,实现快速审批、快速验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允许投标人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局新调整的各类项目收取,免收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排污权出让等竞价项目和特许经营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并取消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原17%、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次通过认定,若当年税收享受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支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税收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落实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全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五、取消、免征、停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停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甬鄞建〔2017〕30号文件标准的70%征收。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

 

  六、降低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

 

  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降低口岸综合成本,建立口岸涉企进出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口岸集装箱货物进出口成本同比降低5%。

 

  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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