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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咨询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项目联合咨询实施细则》等五项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咨询实施细则
  2.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细则
  3.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实施细则
  4.鄞州区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5.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附件1

  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咨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百日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属本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重点为区级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项目,可提出联合咨询需求,联合咨询必须给予一次性联合告知,告知其审批流程、审批所需材料以及各种相关信息,以便其做好报批准备工作。
  第三条  联合咨询的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所需要的申报材料、所经过的审批环节、所运行的基本流程、可能涉及的中介机构以及业主单位需要了解的与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联合咨询由区审管办牵头组织,并负责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咨询的单位,做好联合咨询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联合咨询工作程序:
  受理  联合咨询由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项目概况介绍及申请表报受理窗口初审,符合规定的,区审管办准备联系相关单位组织联合咨询。
  组织  审管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拟定会议通知,确定会议时间和参会单位名单,下发相关资料,做好联合咨询准备工作,组织召开联合咨询会议。
  会议  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准备好本部门就该项目审核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并在联合咨询会议上与业主单位进行对接,对该审批事项申报审核审批的环节和要件材料进行综合归纳,当场讲清应告知事项和审批要求,现场解答业主单位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  联合咨询所列的材料为部门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在联合咨询会议上没有开列材料的,各单位原则上事后不能提出新增材料的要求。业主单位存在事实不清或隐瞒事实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区审管办(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准确、认真地记录项目具体情况。
  第八条  实施细则自公布日起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咨询工作单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牵头单位

 

参加联合

咨询单位

 

联合咨询时间

 

联合咨询

 

 

 

 

 

联合

咨询

意见

 

 

 

 

 

签章:                

  附件2

  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百日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阶段联合踏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讨论阶段联合踏勘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水利局、人防办、气象局、文广局、科技局(地震办)、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参加。房地产项目立项选址阶段联合踏勘工作由国土分局与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水利局、人防办、气象局、科技局(地震办)、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和相关镇乡(街道)参加。区审管办负责联合踏勘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联合踏勘包括下列工作程序:
  受理  联合踏勘由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窗口统一受理。联合踏勘申报材料经受理窗口初审,符合规定,需要现场联合踏勘的,受理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转交牵头单位。
  审查  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联系单》,提出参加联合踏勘的单位、踏勘时间,提交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窗口。
  现场踏勘  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窗口负责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单位,安排好车辆,做好联合踏勘的各项准备工作。参加联合踏勘的单位确定现场踏勘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踏勘。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如有单位对项目现场原来已经熟悉,或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已经独立完成踏勘不需要参加联合踏勘的,应向区审管办出具书面说明,不得无故缺席。
  结果反馈  现场勘验结束后,牵头单位立即召集各单位踏勘人员集中交流勘验结果,汇总形成联合踏勘初步意见,并现场反馈给建设单位,如不涉及地下工程设施的,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踏勘正式意见。各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做出正式批复。
  第五条  联合踏勘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勘验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联合踏勘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作同意,日后审批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现场勘验要求。
  第六条  联合踏勘必须按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统一要求进行,不得单独多次踏勘造成扰民扰企。如因技术需要等原因确需单独再行现场勘验的,需征得业主的同意并报区审管办备案。
  第七条  联合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审批决定,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起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联系单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牵头单位

 

参加联合

踏勘单位

 

 

联合踏勘时间

 

联合踏勘

 

 

 

 

 

联合

踏勘

意见

 

 

 

      签章:                

  备注:联合踏勘申报材料(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初步意见。

  附件3

  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州区基本建设项目百日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会审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合并规划设计方案部门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环节。规划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规划设计方案部门会审,只进行规划设计方案预审。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会审,由区发改局或区规划分局牵头与初步设计会审一并进行审查。去规划分局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后,在承诺时间内出具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意见;区发改局在签发初步设计方案会议纪要时,要经区规划分局会签,会签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2.民间投资项目。合并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应业主要求)审查环节。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入规划设计方案。由区规划分局牵头与区发改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区规划分局在签发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时,要经区发改部门会签,会签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三条  联合会审由区审管办负责组织,牵头部门负责联合会审工作的具体业务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联合会审工作程序:
  受理  联合会审由相关牵头单位窗口受理。联合会审申报材料经受理窗口初审,将申报材料转交各相关参会单位。
  审查  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基本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工作单》,提出参加联合会审的单位、会审时间等,并报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窗口备案。
  会审现场  牵头部门要事先协同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在联审会上从不同角度做好项目情况和设计、建设等情况的介绍。参加联审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提交牵头部门。如对该项目审批暂时不能确定同意的,要提出有利于该项目审批的建设性意见。会审会议结束,会议牵头部门现场给予初步意见,要根据会议情况,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会议纪要,以便业主单位及时调整改进。
  第五条  联合会审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区项目审批代办中心受理窗口负责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会审单位,做好联合会审的准备工作。参加联合会审的单位要确定好参会人员,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参会人员必须能代表单位在会议上进行实质性表态。
  第六条  联合会审实行缺席默认制。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联合会审,应事先出具书面意见;无故不派人参加联合会审,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七条  联合会审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实、客观地做出审批决定,或提出有利于项目审批的意见。
  第八条  参加联合会审的单位,列入审管办对部门的年度考核。因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项目审批问题,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起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工作单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牵头单位

 

参加联合

会审单位

 

联合会审时间

 

联合会审

 

 

 

 

联合

会审

意见

 

 

 

 

   

 

 

  签章:                

  附件4

  鄞州区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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