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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对我区工业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全区大量企业受灾停产,经济损失巨大。为加快推进我区工业企业的灾后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将灾后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确保全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全区各镇乡(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促进工业企业灾后自救、恢复生产作为近期工作重心和头等大事,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全力以赴帮助工业企业生产自救。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帮助重点企业抗灾救灾,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帮扶措施和工作举措;各镇乡(街道、园区)要全面掌握工业企业受损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灾后生产自救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掌握工业企业受灾信息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救灾、帮扶等相关工作,协助解决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困难问题等。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受灾严重的镇乡(街道、园区)要根据各自情况,相应设立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镇乡(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领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协助工业企业开展各类生产自救工作。
  三、全面排摸,及时掌握工业企业受损情况
  区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要积极组织人员力量,迅速深入工业企业开展灾情信息统计工作,全面摸清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及时掌握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各类问题、困难,为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打好基础。各镇乡(街道、园区)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受损情况统计工作,进行登记造册和归档管理,及时上报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区工业企业受损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分管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积极自救,鼓励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受灾工业企业要动员一切人员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抓紧做好企业厂区内防洪排涝工作,减少洪水对生产设施的损毁。对受淹物资和产品、半成品等要进行及时清理、处置,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对需要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设备设施,积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积极组织力量对厂区内受损生产设备、厂房设施进行抢修、维修,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加强厂区内因灾出现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强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和处置,积极做好厂区内卫生防疫等工作,杜绝次生灾害的发生。同时及早采购补充因灾损坏物资,做好生产服务后勤保障工作,及早为恢复正常生产做好准备。
  五、多方协助,构筑良好生产自救基础条件
  区经信、科技、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赴重点受灾镇乡(街道、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区供电、安监、住建、卫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意识,积极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电力部门要根据工业企业需求做到“特事特办”,对工业企业电力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受损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企业电力供应。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检查检修各类生产设施,并及时提供各类技术指导,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建部门要及时开展受灾房屋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工业企业被水浸泡后的非桩基厂房、砖混结构和简易结构的厂房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发生灾后房屋倒塌事故。卫生部门要帮助指导受灾企业及时做好退水后的卫生防疫工作,特别是食品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疫工作,杜绝重大卫生防疫事件的发生。其他通信、供气、供油等部门要全力做好设备设施的抢修工作,多方努力为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六、政策扶持,切实减轻受灾企业税费负担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视损失情况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进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因受灾害影响其生产经营收入的,据实调整其受灾当期的征收定额。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受灾企业名单及企业受损额由各镇乡(街道、园区)把关确认后,尽快统一上报至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经同意再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兑现政策。
  七、金融支撑,增加受灾企业信贷资金供应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做到不抽贷、不惜贷。对确因水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工业企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工业企业申请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办理,并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得上浮利率,特别是要加大对受灾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信贷供应。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灾后施救和查勘理赔各项保险服务工作,充实查勘定损力量,简化报案程序,开辟“绿色通道”,着力提高理赔效率和赔付进度,及时拨付理赔资金。
  八、宣传引导,构筑灾后自救良好舆论氛围
  区督查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区级部门、镇乡(街道)抗洪救灾、帮扶救急各项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强化正面宣传,注重引导和激励,充分挖掘并大力宣传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踊跃投入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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