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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鄞州区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财政引导的小微企业保险运营机制,提升小微企业防灾减损能力,培育小微企业保险意识,建立分层次、保障较为全面的风险保障体系,根据《开展“践行‘三严三实’、精准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甬党办〔2015〕58号)、《宁波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5〕208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保险保障覆盖面低,抵御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进而影响到融资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作为国内首个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性保险产品,区政策性小微企业保险试点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险保障体系,增强我区小微企业防灾减损能力,分散化解小微企业风险;有利于通过产品创新、运作机制创新试点,探索积累市场化的社会治理经验,逐步向全市甚至全国推广;有利于体现区政府服务小微企业,扶持和关爱小微企业的理念。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本保障、创新产品”的原则,以培育小微企业保险意识,提升小微企业保险覆盖率为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政府引导,小微企业自愿投保率提升至50%以上,分散化解小微企业火灾和自然灾害风险、提升小微企业防灾减损能力,同时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同,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利用2016年—2018年的三年时间,通过试点扩面的方式,逐步建立具有鄞州特色、符合企业需求、覆盖全辖区小微企业的保险体系,完善小微企业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三、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根据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区域实际和产业现状,选取成长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行业总产值增长前景好、金融服务需求较大的工业企业试点。
  (二)保险产品方案
  1.保险标的。(1)房屋、建筑物、装修及其附属设备;(2)机器设备,包括生产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和传动装置;(3)存货,包含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各种辅助材料。上述财产必须是属于参保小微企业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参保小微企业负责的;或由参保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参保小微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2.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保险金额

标  的

水灾

其他保险事故

合计

房屋、建筑物

10万

4万

20万

机器设备

3万

存货

3万

合计

10万

10万

  4.保险费。(1)每家企业每年保费6000元;(2)每年度根据上年赔付情况对下一年度保险方案进行调整,以保持盈亏平衡、可持续运作;(3)建立“区政策性小微企业保险项目”风险管理基金。风险基金用途包括但不仅限于大灾赔款准备、安全生产预防、宣传与培训、专家咨询指导、风险管理等其他与政策性小微企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政策性小微企业保险项目坚持“盈亏基本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的保费扣除再保险费支出、赔款支出、经营费用等各项费用及计提不超过5%经营利润后,如还有结余,盈余部分全额计提“区政策性小微企业保险项目”风险管理基金。风险管理基金每年计提,由首席承保人专户管理,长期滚存,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4)如保险机构在试点三年期间累计亏损,区财政则给予亏损部分一定比例的补偿。
  5.资金来源。结合鄞州实际,在试点期间按区财政、镇乡(街道、工业园区)、企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具体如下:
  (1)针对小升规企业(经信部门认定)和科技企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试点年份

区财政

镇乡(街道、园区)

企业

  第一年

55%

  35%

10%

  第二年

50%

  35%

15%

  第三年

45%

  35%

20%

  (2)针对其他试点小微企业(酸洗拉丝行业和蔺草行业等“低小散”行业,高能耗行业,落后产能行业除外):

试点年份

区财政

镇乡(街道、园区)

企业

第一年

50%

  30%

20%

第二年

40%

  30%

30%

第三年

40%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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