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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区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限额以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加快推进,各类建筑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由于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监管薄弱,已成为各类伤亡事故的多发领域。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从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我区形象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和重点
  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其重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二)装饰装修(二次装饰);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
  (五)其他。
  三、进一步明晰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和“打非治违”处置流程
  (一)工作职责
  1.各镇乡(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
  2.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申报登记工作、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实施管理;发现、制止、报告相关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3.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的排查以及基本信息的录入,负责发现、劝阻、报告相关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履行无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申报登记工作、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装修人(施工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实施管理等职责。
  4.区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全区室内装饰装修(二次装饰)和经规划或国土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区规划部门负责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的审批工作。
  6.区城管部门负责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活动的审批工作,查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等违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
  7.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
  8.区安监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牵头查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流程
  各镇乡(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和根据各自实际,因地制宜,以村(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为单元,健全三级网格(包括微网格,下同),并督促三级网格落实“月查月报”制度。三级网格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能当场劝阻(消除、阻止)的当场劝阻(消除、阻止),不能当场劝阻(消除、阻止)的,应及时报告镇乡(街道、园区),即二级网格。二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时进行梳理、分流和交办,超出二级网格管理权限的,由二级网格以政府名义抄告并配合一级网格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反馈。对事故隐患的处置应按照《关于建立镇乡(街道)和区级部门之间抄告函制度的通知》(鄞党办[2013]124号)中明确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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