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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我区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3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给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7号)。

  (三)《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

  二、高污染燃料的划分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型煤;

  (二)重油、渣油,轻柴油、煤油;

  (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禁燃区的划定和实施时间

  全区范围划定为禁燃区,分3年推进实施。

  (一)东为世纪大道同三高速以西,南为鄞州大道以北,西为机场路以东,北为与海曙、江东区交界以内区域2011年1231日前;古林、集士港、横街、高桥具备集中供热、供气区域同步开展。

  (二)绕城高速范围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其他区域,2012年1231日前。

  (三)绕城高速范围以外区域,2013年1231日前。

  四、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在实施期限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城市集中供热。

  (二)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三)在禁燃区内,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宁波市鄞州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相关部门和供热供气部门职责

  (一)各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内禁燃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成立相应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按期淘汰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二)区环保局:承担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区域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区发改局制定提出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具体方案;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区发改局:会同环保等部门制定关于划定禁燃区总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天然气资源,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制定协调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降低增容(配套)费标准。

  (四)区经发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将禁燃区工作与全区节能工作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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