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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含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等)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纳入招标范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内进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相应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区建设局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查相关备案资料;

  区水利、交通、农林、环保等部门监督相应专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查相关备案资料。

  第七条区工商分局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事务,应当为招标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三章招标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其邀请招标应由招标人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召集区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12)。

第四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和方式确定

  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招标人资格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代理项目中须配备的专职代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必须有一个以上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申报的专职人员。一个专职代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代理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有关文件

  招标有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件)。

  招标人在招标有关文件中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必须符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出过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应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竞标;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不得限制地域范围或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有关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有关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相关招标信息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十九条发布招标公告与发出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在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

  (三)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书中应当明确投标人不得有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参照示范本或者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2.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4.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竣工决(结)算最终以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具体内容见附件2)

  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报价方式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该报价需经区审计局审核后才可做为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要严格控制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门项目工程等的暂估价。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具体流程见附件9)。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必须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2)。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业主选择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委员会,其余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相关行业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中的资格评分标准对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分别进行打分,所有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建筑、水利、交通、标准田、园林绿化、建筑装修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3、45678)。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形式的,经资格预审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5个时,可根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确定不少于15个入围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在15个以下3个以上(含3个)时,应全部入围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阶段的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正式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该项目资格预审评审的专家应当回避。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

  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具体见附件10、11)。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所需评定的技术标内容及该项目的技术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好技术标,评标委员会一般只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也可采取得分率低于某一数值的否决制或技术标评审末位淘汰制等办法。

  单体造价1亿元以上、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单体造价1亿元以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后,联合提出书面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12)。其它项目评标一律采用合理低价法,由商务标报价定标,不计技术标分和资信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候选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与备案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发生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载入履约信用档案,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原《鄞州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鄞政办发〔2006〕44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期和报价管理有关规定

  2.关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竣工决(结)算内容的规定

  3.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与环保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4.水利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5.交通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6.标准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7.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8.建筑装修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9.资格后审工作流程

  10.综合评估法

  11.合理低价法

  12.鄞州区财政性特殊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期

和报价管理有关规定

  一、招标人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浙江省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工期提前30%及以上。对于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10%30%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竣工增加费用,并由评标委员会论证其可行性,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再压缩工期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其中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作为废标处理(招标人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及浙建站计[2009]28号明确各类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基数和最低费率)。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检测由招标人直接委托,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不需考虑检测费用。

  四、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其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期间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更改,所增加的措施费用一概不予调整,相应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另支付。

  五、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上述要求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投标人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办法及调整时间。招标文件约定的调整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七、投标人在施工方案编制时要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和业绩。

附件2

关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竣工

决(结)算内容的规定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明确下列建设工程款结算内容:

  一、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决(结)算项目,如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计费基数为核增额或超过5%部分的核减额,费率为5%。施工单位在付清应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工程数量发生变更,结算时原则上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但当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或其工程量增减超过该项目工程数量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重新组价。

  三、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如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单价,则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组价;合同中没有同类项目单价的,按相关定额标准、同期正刊的信息价(市场价)及相应下浮率(可以固定下浮率,也可明确参照中标价与业主标底的下浮率,但不得低于中标价与业主标底的下浮率)计算。

  四、对招标(或投标)时未明确品牌、型号及产地的材料,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材料,建设单位应以该种材料投标时正刊的信息价(市场组价)不低于投标报价为原则,如低于投标报价5%以上的结算按实调减;高于投标报价的,原则上不予调增,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上报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审核。

  五、除清单或说明中注明的品牌、型号及产地外,如施工方采用其它品牌、型号及产地,应在投标报价时对拟用的品牌、型号及产地加以说明。在采用前,应提供有关技术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工程的挖运土方及废渣外运工程量及拟倒卸地点,其单价按市场价计算。

附件3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与环保工程

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采用评分方法进行,评审委员会依照工程项目情况,参照以下评分标准对投标申请人逐项进行打分,打分以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为准,对机构管理情况,应通过考察核实。

  一、投标单位(满分55分)

  (一)企业诚信(满分18分)

  1.上两年度获银行企业信用等级:

  A级的,得1分;

  AA级的,得3分;

  AAA级的,得6分。

  同一称号就高记取,最高计至6分。

  2.企业资质等级:

  特级的,得6分

  一级及以上的,得3分;

  二级的,得2.5分;

  三级的,得2分。

  3.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6;通过其中二项的,得4分;通过其中一项的,得2分。

  (二)企业业绩(满分22分)

  1.企业所承建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质工程:

  国家级,得6分;

  省级,得4分;

  地市级,得3.5分;

  县市级,得3分。

  同一工程就高记取,不重复计分,最高计至12分。

  2.上三年度承建过同类工程(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面积、层数、规模及技术要求)合格及以上的每一个得3分,最高计至10分。

  (三)财务状况(满分9分)

  1.企业注册资金:

  1亿以上的,得5分;

  5000万—1亿的,得3分;

  1000万—5000万的,得1分。

  2.流动资金:考察投标申请人是否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进行正常经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打分。满足条件,2分。

  3.负债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负债表与流动资金进行比较打分。满足条件,得2分。

  (四)项目重视程度(满分3分)

  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得2分;项目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得1分。

  (五)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满分3分)

  根据答辩情况给予0-3分记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满分45分)

  (一)项目负责人信誉(满分20分)

  1.上五年度中曾获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

  国家级的,得5分。

  省级的,得3分;

  地市级的,得2分;

  县市级的,得1.5分。

  同一年就高记取,不重复计,最高计至10分。

  2.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一级的,得5分;

  二级的,得3分;

  三级的,得2分。

  3.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

  高级工程师,得5分;

  工程师,得2分。

  (二)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25分)

  1.上五年度所承建工程曾获优质工程:

  国家级,得5分;

  省级,得3分;

  地市级,得2分;

  县市级,得1.5分。

  同一工程就高记取,不重复计分,最高计至10分。

  2.上五年度完成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高计至6分。

  3.上五年度中承建过同类型工程(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结构、层数、规模及技术要求):

  按招标工程的类别,承建过该类别及以上工程的,每个得3分,最高计至9分。

  以查验合同及竣工资料原件为准。

附件4

水利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水利工程招投标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参照以下评分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逐项打分,打分以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为准。

  一、投标单位(满分55分)

  (一)企业诚信(满分16分)

  1.上年度获银行企业信用等级:

  A级,得1分;

  AA级,得3分;

  AAA级,得5分。

  同一称号就高记取,最高计至5分。

  2.企业资质等级:

  特级,得6分;

  一级,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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