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和《关于调整宁波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
(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二、调整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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