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1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根据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6%、0.9%、1.2%、1.6%、1.7%、1.9%、2.3%、2.5%(附件2)。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机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1.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见附件3)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并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基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3)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被评为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一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工伤发生率年度统计,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时间确认。
(5)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职工职业病伤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1-10级,并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准)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
(6)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高危单位基准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并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实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评价的,两年后,调整为本行业基准费率并进行浮动。
四、其他
1.本通知所称年度为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劳动派遣单位实行四类行业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3.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地方税务局
奉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奉化市总工会
奉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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