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甬劳社医〔2006〕151号)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中已满三年有效期的进行定点资格重新确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认对象
(一)2012年8月1日前确认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详见附件1;
(二)其他需要提前重新确认的零售药店。
二、申报说明
相关零售药店请登陆“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zjfenghua.si.gov.cn)”首页“专题专栏”—“行政审批专栏”下载重新确认申报材料。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请提交至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地址:奉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奉化市大成东路277号)一楼B区11号窗口;联系人:周仁杰,88689023。
三、其他说明
2015年8月20日之前未递交申报材料的,将视作自动放弃重新确认定点申报。届时,定点资格将自动取消,医保结算业务终止。
附件:1.有效期满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2.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申请书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
有效期满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序号 |
药店名称 |
1 |
宁波市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奉化强壮连锁店 |
2 |
宁波市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奉化三江连锁店 |
3 |
宁波市四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奉化莼湖连锁店 |
4 |
奉化市林芝大药房 |
5 |
奉化市长生药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renlishebaoju/20181116/1753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