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有序地开展,现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加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高级工申报条件之一的;
(二)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但符合《关于调整部分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甬劳社培〔2005〕241号)中相应职业(工种)所调整的申报条件之一的:
1.调整的职业(工种)范围
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维修电工、服装样板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眼镜定配工、眼镜验光员、摄影师、调酒师、制图员、锅炉操作工、音响调音员、家政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等30个职业(工种)。
2.调整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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