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意见(试行)》(鄞党〔2012〕5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创业企业服务,就创业助理计划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创业企业特指在2012年以后,入选 “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项目企业以及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市“3315计划”创业类企业,且入选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足3年。
二、创业助理为创业企业自主招聘的员工,承担本企业行政事务、公共关系、申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创业企业确定创业助理人选后,应填写《鄞州区创业助理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用于申请经费资助等。
三、创业助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熟悉宁波本地情况;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创业企业在列入各类计划或企业设立3年内,可申请累计2年的创业助理经费补助,申请名额1名,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具体按《“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首次聘用创业助理的2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创业助理的,可按本意见要求再次备案、申请。
五、创业助理培训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工商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开展创业助理相关培训。
附件:鄞州区创业助理备案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鄞州区创业助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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