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及甬人培[200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对象
本管理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区内未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挂钩,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学时,其晋升或聘任等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办法进行管理,报区人事局备案。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市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举办或同意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二)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举办或同意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本专业的学历、学位教育;
(四)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
(五)科研项目、发明专利;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教育项目及计算学时办法
(一)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举办或同意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按其规定学时授时;
(二)经单位批准,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学制内的总学时授予继续教育学时;
(三)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专业著作论文发表等继续教育成果按各项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等情况计算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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