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为鼓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先进智力项目,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经费资助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中引进国外先进智力项目,并被区人事局批准立项的单位。范围包括:列入区、市以上引智资助计划的项目(包括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市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引智项目)。
二、引智项目资助标准
(一)列入市以上引智资助计划的执行项目,区人事局根据市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情况,予以1:1配套资助。
(二)区引智项目资助经费是用于区引智执行项目所引进国外专家的国际旅费、零用费、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和突出贡献奖励费的资助。其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专家国际旅费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普通)舱国际机票费用。每个执行项目的专家国际旅费资助金额最高一般不能超过10,000元人民币,超出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的,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2、专家零用费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聘请单位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每人每天200元人民币的标准、专家在聘请单位工作实际天数发放。专家零用费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每个执行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一般不能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3、专家食宿费指专家在聘请单位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餐费。专家食宿费按专家在聘请单位工作实际天数计算。食宿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最高资助天数为30天,每个执行项目的最高资助标准一般不能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4、城市间交通费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聘请单位一次往返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专家经济(普通)舱票价实报实销。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5、翻译费指临时为专家聘请翻译人员口译或对其资料进行笔译而发生的费用
6、突出贡献奖励费指用于奖励在我区工作期间业绩突出、成效明显专家的费用。突出贡献奖励费由区人事局掌握列支。
除突出贡献奖励费外,每个区引智执行项目的总资助经费一般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含专家国际旅费、零用费、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和翻译费)。
三、项目和经费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计划申报。各引智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份前,向区人事局申报次年的引智项目计划,并填写好《项目申请表》、《外国专家需求表》(已聘外国专家的单位不需填写此表)报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确认是否予以立项。
(二)项目跟踪考核。被列入市以上引智资助计划的项目,在执行当年,由市外国专家局和区人事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与考核;区引智项目,由区人事局负责执行项目跟踪与考核。经跟踪考核,执行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资助资格。
1、聘请单位与专家之间解除合作约定,使项目执行中止的;
2、项目单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3、聘请专家在国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4、执行项目出现其他不符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资助经费申报。项目单位在执行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最迟到项目执行当年10月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表》、《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表》、《区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二:未得到市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单位填写)及相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区人事局。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报送的材料,经审核,对于项目执行较好的单位予以资助标准内的经费资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相关表格请在宁波工业人才网:www.nbyzrc.gov.cn中下载)
附件:1、项目申报相关问题说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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