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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科技双创平台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双创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和《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资金来源与用途
双创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双创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双创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双创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等三类双创平台和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孵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级科技众创空间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独立法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用于孵化的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用于众创孵化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的70%。
4、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入驻的创客团队(创客)(签署入驻或孵化协议)和初创企业必须为科技型、数量达到50个其中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
(二)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创客团队(创客)和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众创空间运营平台内。
2、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规范的运营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的独立法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孵化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及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业务联系,为孵化企业提供投资或融资等服务。
5、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在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
6、孵化器应建立“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时间(自注册地址在孵化器内起算)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在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二)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2、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材料、智能终端产品、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信息软件等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3、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
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三点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两条及以上):
1、企业实现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年度应税收入达到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
第七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规范的运营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的独立法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加速场地。用于加速的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科技服务型业态的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能够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具备投资功能。有配套的投资机构,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加速器已完成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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