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4年4月11日
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引进新的成果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科技合作补助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指鄞州区企业单位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补助资金和优秀合作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一部分 合作项目补助
二、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合作项目资金补助,是指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依需求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和联合共建非独立注册的科研机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合作项目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区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区五大传统优势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项目,适当支持其它领域的合作项目。
三、补助条件
第四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者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2、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5、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6、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7、与合作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到技术出让方(售出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五条 合作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4、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7、其它可以证明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院所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1、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2、如项目通过科技转移中介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七条 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5、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6、经费预算;
7、年度进度和目标;
8、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9、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四、申报程序
第八条 合作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公章。
第九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在受理合作项目时,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底截止。
五、审核、评审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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