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3年6月21日
鄞州区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区现代农业,加强对鄞州区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科技为支持我区农业科技发展而设立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费、中间试验费和科技项目补助费等,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农业科技合作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合作的农业科技攻关、技术集成应用与产业化示范、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三章项目类别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项目经费补助,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进行补助。
重大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大的技术研发项目。经费补助额度为50万元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技术研发项目。经费补助额度为20-50万元。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进、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项目。经费补助额度为2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及其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在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经费总投入和补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区科技局根据项目需要安排补助经费。安排经费的原则:
(一)农业科技攻关项目,不高于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50%给予补助;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高于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40%给予补助;
(三)新品种引进、繁育及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不高于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30%给予补助;
(四)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认定数的60%。
第八条 项目总经费认定办法:由区科技局通过实地了解项目经费投入情况,结合项目评审专家组意见,给出该项目总经费的认定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各种附加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等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试验、加工、测试、咨询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实施项目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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