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3〕1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专项资金分为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和大学生创业平台专项两部分,大学生创业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三条孵化资金来源与用途
孵化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技孵化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房租补贴、创业启动资金、毕业奖励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生创业园的自身建设。
第四条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
1.孵化资金的使用决策机构为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管理机构为宁波市鄞创科技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创孵化器)。
2.鄞创孵化器的主要职能是受理孵化资金的申请;对有关企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及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孵化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1.区级以上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经认定的在孵和毕业企业;
2.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平台。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鄞州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孵化器须配置2名本科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市级以上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
4.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联系;
5.专门安排孵化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配置必要的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定义与范围见附则二);
6.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由区科技局核定);
7.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延长孵化期,书面提出申请,由科技局审定,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强制淘汰。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 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孵化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 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及高科技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符合地区节能减排标准。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经鄞创孵化器组织的专家评议审核并经科技局审核认定符合孵化条件。
5.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工业类企业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经营场地原则上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对于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在注册地及纳税地在孵化器内的前提下,企业可在区内选择相对集中的场地落户,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条件:
达到宁波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发文予以确认。享受区毕业企业后续政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2.被认定为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的;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类企业,连续两年技工贸总收入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4.发展前景好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孵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公共服务设施补助
1.对评定合格的综合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提出申请对其公共服务场地建设费进行补助,按照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评定合格的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提出申请对其公共服务场地建设、装修投入及公用服务设施投入(如购买仪器设备)等进行补助,按照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专业型孵化器奖励
被认定为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区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担一半;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按照上级部门政策,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奖励在认定的第二年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国家级孵化器补助
对认定的区级以上并列入国家级孵化器统计范围内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和营业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公共服务补贴
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自我建设,合作建设和引进建设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由孵化器统一为全区在孵企业打造从公司注册、月报等流程性事务到创业辅导、财务代理、交流培训、市场推广等增值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年度的服务开展情况,按照每家在孵企业6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不足1年按实际月份计算)。
第十三条 孵化器社会贡献奖励
为使孵化器建设逐渐进入良性循环,建立被孵化企业反哺机制,毕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20万元的,从毕业次年起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
第十四条 孵化器突出绩效奖励
1.对孵化器给予突出业绩奖励,企业在孵期间和自毕业起3年内销售额达到5000万以上的,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给予孵化器一次性10万奖励;毕业企业7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孵化器一次性50万奖励;新引进或6年内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补助;引进、培育“区精英引领计划”、市级千人计划、省级千人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分别给予孵化器5万、8万、10万、20万元补助。
2.鼓励孵化器扩展空间,在上年度考核基础上,孵化面积每新增10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孵化(毕业)企业社会贡献奖励
1.对入驻的科技孵化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连续3年的全额奖励。
2.对实缴税收达20万元的毕业企业,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孵企业房租补助
给予在孵企业房租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市场价(区科技局核定)的一半。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博士以上学位人员创办企业给予100平方米用房免租一年。单家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超过50万的部分由孵化器所属乡镇街道视运行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
(一)项目初创期间,对带项目入驻孵化器的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经认定后(以每年在鄞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提供人事代理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为据),原则上每人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博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一人,扶持资金增加5万元,最高扶持额为30万元。已被评选为市级以上“千人计划”留学人才按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享受。
(二)项目申请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属企业为区科技局认定的在孵企业;
2.在孵企业中占有股份,且持有企业股份比例一般不低于20%;
3.能够提供证明其留学归国人员或博士、博士后身份的证明;
4.每年在鄞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提供人事代理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毕业企业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毕业企业,毕业后落户在鄞州区发展且与鄞创孵化器签订了5年以上毕业发展协议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毕业企业3年内首次租房或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100元的补贴,最高10万元;属购置房产的给予每平方500元补贴,最高25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给予每平方50元的补贴,最高15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土地)的,则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补贴,最高50万元。
2.孵化企业毕业后次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增幅超过20%、50%、100%、200%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实缴税收达20万元的毕业企业,连续3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奖励。
3.对租赁商务楼宇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毕业企业,给予36个月的租赁物业费补助,第一、二、三年每平方米分别补助50元、30元、20元。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科技孵化企业和孵化器组织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宁波市鄞州区孵化资金申报书》(附件1);
(二)申请单位概况;
(三)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房租补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3)孵化场地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4)入孵企业汇总表及企业在孵证明文件;
(5)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房屋租赁合同、孵化协议及支付凭证(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2、公共服务设施补贴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3)孵化器设备购置投入清单及记帐凭证与支付凭证(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3、专业型孵化器认定补助
专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4、孵化器地方贡献补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3)孵化场地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
(4)业主单位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上年度实际缴纳的有关税种证明。
5、孵化器公共服务补助
在孵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6、孵化器社会贡献奖励
(1)实缴税收20万元以上毕业3年内企业名称(与公章一致);
(2)企业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清单(由国、地税部门盖章)。
7、孵化器突出绩效奖励
(1)上规模企业、上市企业、高新企业和各类人才清单;
(2)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在孵(毕业)企业社会贡献奖励
(1)在孵(毕业)企业名称(与公章一致);
(2)在孵(毕业)企业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清单(税务部门盖章);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9、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
留学归国人员启动资金申请材料:
(1)《宁波市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在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和《创业计划书》复印件;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未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还须出具两年以上国外工作经历证明(以我国驻外使馆或办事机构认定证明为准);
(5)创业带头人的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身份证明表;
(7)提供人事代理证明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博士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资料:
(1)鄞创孵化器博士启动资金资助申请书(可参考《宁波市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2)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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