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鄞州区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起草《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9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鄞州区经信局数字产业科。
联系人:张晓波、朱彬彬,联系电话:89296937、89296938;
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77号
附件:《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30日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
(二)地方财政贡献补助
(三)软件首版次奖励
(四)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奖励
(五)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按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条件:
(一)申请企业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
(二)需是新纳入统计部门的限上服务业统计。
第六条 申请地方财政贡献补助条件:
(一)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二)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15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达到30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软件首版次奖励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
(二)需是列入市级(含)以上软件首版次文件或目录的产品。
第八条 申请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奖励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
(二)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产品实体,应用方能有效提升业务流程优化、信息化提升等;
(三)软件企业以优惠价在本区企业内推广软件产品和服务。(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
- 需是涉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领域优秀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
- 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 申报项目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累计销售超过20万元的。研发投入主要包括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经认可的研发人员投入的费用。
- 对本区域的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新限上软件企业奖励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地方财政贡献补助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存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依据与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量区实得部分,给予不超过80%,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其中:软件收入1500-5000万元的,按营业收入正增长、增长20%,分档给予60%、80%的奖励;软件收入超5000万元的,按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8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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