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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级机关、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4年4月24日

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区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4〕 1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和知识资源,加快智慧技术的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社会综合水平,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试点项目、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标准制定、实现资源共享、非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智慧城市应用体系试点及示范项目。
  第三条  扶持原则
  ㈠ 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㈡ 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㈢ 统筹整合。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㈣ 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申报对象

  第四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区级机关各单位及镇乡(街道);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对象:
  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㈡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㈢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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