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4年4月8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促进我区品牌发展,提高我区核心竞争力,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协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和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加品牌美誉度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
(三)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50万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jingxinju/20181115/167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