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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

        3、宁波市鄞州区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3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区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我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区的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扶持重点、注重效果、择优引导、信息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节水)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的应用项目(含非工业企业节能项目)。

  2.列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计划的清洁生产项目(含非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

  3.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有关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5.推进各项节能降耗工作,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等。

  第三章、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标准

  1、对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利用废旧资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其利用率在30%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循环经济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2、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用能水平和节能管理能力。通过能源审计的,每家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

  4、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电镀、印染、铅蓄电池、不锈钢、小造纸、小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500元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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