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及《关于 2020 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分为企业类总部、机构类总部、事业类总部、新兴类总部四类,并按以下标准条件进行认定。
(一)基本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鄞州区,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二)分类认定。
1.企业类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且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类总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上年末净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事业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事业类领域,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4.新兴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文创科创、投资基金等新兴领域,上年营业收入或上年末净资产或上年税收贡献排名全市前十,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另外,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可认定为新兴类总部企业(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0胡润中国瞪羚企业》、长城战略咨询发布的《2020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等相关榜单为准)。
(三)直接认定类型。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中第(一)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企业类总部或机构类总部。
1.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及其所属企业;
2.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4.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以市金融办提供的名单为准);
5.获评当年度宁波市总部企业(由市工商联统一对外公告为准)。
第三章 总部企业梯队培育
第四条 建立总部企业培育梯队制度。动态择优选择10家成长性好、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机构)纳入总部企业培育范围。
(一)梯队培育企业(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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