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有关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共公益性的停车设施,具体如下: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3.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二)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推行收费标准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三是适度调整城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二)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等,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法取得资格后实行自主定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应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需标明收费依据、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间、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停车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鄞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队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鄞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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