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后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被救援对象原因而未实施救援服务的,其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车辆救援服务费已包含10公里拖车作业里程。对被救援车辆拖至指定地点距离超过10公里的,可收取拖车作业费,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车和2吨(含)以下货车每车
公里5元;中型客车和2吨以上至10吨以下货车每车公里10元;大型客车和10吨(含)以上至30吨以下货车每车公里15元;30吨(含)以上货车每车公里20元。
四、被救援车辆装载的货物需要过驳于其他运输车辆的,其装卸费另行加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过路、过桥(隧道)通行费由被救援方承担。
六、在进行车辆救援服务时应事先将救援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鄞价[2007]28号《关于适当调整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
拖 车 |
电动自行车 |
40 |
|
二、三轮机动车 |
120 |
||
拖拉机 |
小型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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