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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单位 | 日期 | 相关内容摘录 |
1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1号 | 省医疗保障局 | 1月21日 | 1、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可临时放宽限定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采取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确保参保患者获得有效救治。2、做好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全力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必要时,医疗机构可直接进行线下采购。3、强化医疗救助。要密切关注贫困家庭人群感染情况,及时启动医疗救助机制。 |
2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 甬医保发〔2020〕3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1月22日 | 1、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2、启动专项医疗救助。对我市确诊感染的贫困家庭成员和在医疗机构救治的身份不明、情况不明的患者,启动专项医疗救助。3、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支持。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适当增加医保预付资金,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控制指标。 |
3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 国医保电〔2020〕5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 1月22日 |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实施综合保障。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3、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4、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
4 |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 浙医保联发〔2020〕3号 |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 1月23日 | 同国医保电〔2020〕5号 |
5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 财社〔2020〕2号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 1月25日 | 落实患者救助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
6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 国医保电〔2020〕6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1月27日 | 1、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2、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
7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甬医保发〔2020〕5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1月28日 | 1、进一步落实慢性病长处方规定。2、延长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发票需要报销的,在原规定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3、推迟2020年度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原定于2月1日开始的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推迟进行,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4、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直接由他人代办配药。5、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渠道办理有关医保业务。 |
8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口腔诊疗工作的通知 | 便笺 | 省卫生健康委 | 1月29日 | 1、全省口腔专科门诊部及诊所全面停诊。2、全省综合医院口腔科门诊及口腔专科医院只保留必要的口腔颌面急诊,择期诊治项目全部暂停。 |
9 | 关于疫情期间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医保发〔2020〕6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1月31日 | 1、在疫情排查中发现、带有强制性要求就医的人员,其诊治新型冠装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本市参保人员按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负担费用由医院挂账。异地或者本市未持卡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院挂账。2、自行前往发热门诊就医的,门诊费用按渠道支付,确定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的治疗费用,按第1条规定执行。 |
10 | 关于要求全市零售药店报送购买适应症含“发热”内容药品人员信息的紧急通知 | 甬市药监通〔2020〕31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 | 1月31日 | 2月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按统一表格登记购买“发热”内容药品人员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即时即报的原则,售药后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
11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临时放宽长处方等规定的通知 | 甬医保发〔2020〕7号 | 市医疗保障局 | 2月3日 | 1、临时放宽医保长处方政策。疫情期间,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和出院带药量,并允许患者家属等直接代为配药。其中对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最多放宽到3个月。2、临时放宽市外就医转诊手续。1月20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已办理转诊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中门诊以就医时间为准,住院以入院日期为准。 |
12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 甬政发〔2020〕2号 | 市人民政府 | 2月4日 | 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的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
13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 便笺 | 市卫生健康委 | 2月4日 | 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未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室一律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口腔科按浙江省文件要求执行。 |
14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 | 便笺 | 市医疗保障局 | 2月6日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下列本市户籍未参保人员中,要求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按成年居民A档参保缴费的,参保后不设3个月的等待期,自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1、未能返回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未能返回国内异地就业的人员;3、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含疑似和强制隔离)人员;4、其他未参保人员。 |
15 | 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 甬市药监通〔2020〕39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 | 2月9日 | 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 |
16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居民常用药品配送入户的有关通知 | 甬卫发〔2020〕5号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 2月12日 | 疫情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及以上响应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生在云医院平台上为参保人员诊疗配取的相关药品费用和诊疗费,临时纳入医保结算。处方量按现行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先期自费结算,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持云医院纸质病历、税务发票(含明细)至市区两级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医保支付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政策,疫情三级及以上响应结束之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不再结算。 |
17 | 关于普通人群使用中药预防疫病推荐方的通知 | 便笺 |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 | 2月17日 | 普通人群预防疫病推荐方(生黄芪9g、生白术9g、防风6g、金银花9g、广藿香9g、生甘草6g)作为中医药防治疫病之“治未病”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18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 便笺 | 市医疗保障局 | 2月20日 | 符合甬卫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实行个人垫付后,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后台报销,参保人员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后台报销所需的费用信息、纸质处方、发票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宁波云医院对接后,发到各地医保经办机构 |
19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有关费用报销的通知 | 便笺 | 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2月21日 |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的操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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