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2.门诊救助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现有的政策做好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工作,可通过定额救助,探索与住院同比例救助等方法,并设置封顶线,对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3.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实行专项救助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医疗救助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
四、医疗救助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省份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录入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等,定点医疗机构(已建有医疗救助模块的)通过从省级医保的“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纳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范围。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等五类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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